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渔港制造有限公司“渔港人家”商标异议答辩案获胜

2022-07-14

新商政代理渔港制造有限公司“渔港人家”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张永庆(下称:申请人)是大连渔港制造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旗下拥有多家连锁海鲜酒店,都是大连老字号的高档海鲜特色餐饮名店。酒店旗下的大连特色海鲜,是众多游客来连必去的口福之地。大连渔港制造餐饮有限公司旗下的餐饮品牌“渔港人家”依托多年来的市场基础和客户群体,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情回顾:

 

       2006年09月,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渔港人家”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43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5597871)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183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何俊峰(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渔港人家”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渔港码头YUGANGMATOU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亦侵犯了其字号权,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有成立的可能,而证据方面有失误之处,建议申请人应该选择进行答辩程序,否则可能丧失掉该商标的商标权。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1年10月24日商标局下达了(2011)商标异字第39691号《“渔港人家”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渔港人家’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渔港码头YUGANGMATOU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渔港人家’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5597871号‘渔港人家’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张永庆(大连渔港制造餐饮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渔港人家”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针对异议人理由、证据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有利的辩驳反击,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