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服务大连商标注册行业19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商标转让服务。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转让服务:
1、可以根据商标买受人的要求提供相应合适的注册商标进行商标买卖交易。
2、准备阶段,为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免费的商标转让指导服务、商标转让前的独占使用授权服务、商标转让前的电商平台使用授权服务、商标转让公证服务、相同或相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之提醒服务、转让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响问题之解决方案服务。
3、申报阶段,全程为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商标转让申请手续的标准化文件,并根据商标转让申请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商标转让申报文件齐全的于当日在国家商标局电子信息系统内提交商标转让申请。
4、审查阶段,全程为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转让商标的免费咨询服务,及时接、发国家商标局的各种文书文件,及时关注商标转让审查信息,及时通知商标转让申请人,国家商标局相关的审查信息,并提供专业建议。
5、公告阶段,全程为商标转让申请人监护注册商标转让公告的动态,并根据国家商标局发出的信息向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相关建议函。
6、核准阶段,全程为商标转让申请人监护商标转让核准证明的动态,及时通知商标转让申请人领取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转让核准证明》原件,同时根据商标转让申请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荣誉客户案例展示:大连盐化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