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作品
详细介绍
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服务大连版权(著作权)行业19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口述作品版权(著作权)登记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如下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如下: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口述作品著作权登记服务:

1、准备阶段,为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提供登记类型分类服务。根据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创作作品样本进行申报前的整理修改工作,同时通过整理修改工作向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提出修改建议。

2、申报阶段,全程为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提供口述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标准化文件,需要提供电子样本的,本事务所免费为著作权登记申请人进行制作,并根据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口述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齐全的于当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电子信息系统完成申报。

3、审查阶段,全程为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提供该口述作品登记的免费咨询服务,及时接、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各种文书文件,及时关注该口述作品著作权登记审查信息,及时通知著作权登记申请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相关的审查信息,并提供专业建议。

4、批准登记阶段,全程为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监护该口述作品登记的最新动态。如进入补正程序,则全程为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提供补正服务。及时通知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领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下达的《版权登记证书》原件,同时根据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5、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的样本;
(5)作品说明书;
(6)代理委托书;

(7)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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