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
详细介绍

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服务大连商标注册行业19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商标异议服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异议服务:


1、准备阶段,为商标异议申请人提供免费的商标异议指导服务、商标异议证据材料搜集整理服务、商标异议申请正文撰写服务。

2、提交阶段,全程为商标异议申请人提供商标异议申请手续的标准化文件,并根据商标异议申请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商标异议申请文件齐全的于当日提交国家商标局。

3、审查阶段,全程为商标异议申请人提供被异议商标的免费咨询服务,及时接、发国家商标局的各种文书文件,及时关注被异议商标的审查信息,及时通知商标异议申请人,国家商标局相关的审查信息,并提供专业建议。

4、裁定阶段,全程为商标异议申请人监护商标异议裁定书的动态,及时通知商标异议申请人领取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同时根据商标异议申请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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