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
详细介绍

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服务大连商标注册行业19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商标异议答辩服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异议答辩服务:


1、准备阶段,为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提供免费的商标异议答辩指导服务、被异议商标证据材料搜集整理服务、商标异议答辩正文撰写服务。

2、提交阶段,全程为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提供商标异议答辩手续的标准化文件,并根据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商标异议答辩文件齐全的于当日提交国家商标局。

3、审查阶段,全程为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提供被异议商标的免费咨询服务,及时接、发国家商标局的各种文书文件,及时关注被异议商标的审查信息,及时通知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国家商标局相关的审查信息,并提供专业建议。

4、裁定阶段,全程为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监护商标异议裁定书的动态,及时通知被异议商标申请人领取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同时根据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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