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锦桦食品公司“图形”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答辩案
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案涉商标图样
大连锦桦食品有限公司(本所委托人),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集海产品研发,加工,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食品加工企业,公司秉承“自然,健康,安全,营养”的生产原则,依托北纬39℃优质海鲜为主要原料,凭借先进的生产工艺,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精心打造出一系列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海洋产品,其中海参系列产品成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拥有“大连海参”的专用标志使用权。
公司以成品、半成品加工为主,同时接受来料加工、贴牌加工及私人订制业务。生产过程中,科学严谨的把控每一道工序,保证加工产品的高质量,多年来以诚信、实力、技术和质量获得合作伙伴的一致认可。
2018年,旗下自有“锦桦海”等品牌推出全新的佛跳墙、小米海参、黄焖鱼翅、顶汤蚝皇鲍鱼、港式鲍汁及顶汤黄焖汁等系列产品,利用传统工艺和秘方,将消费者认知中的海参、鲍鱼、鱼翅等高端食材以及高的产品品质深度加工和科学创新,实现了高端海鲜菜品的标准化,并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
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公司已形成以大连为基地,面向全国的服务体系。从产品生产加工,终端渠道销售,到品牌经营推广,公司始终坚持“品质至上、信誉至上、以客户为核心”的理念,以博大的胸怀、真诚的服务,竭诚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29日,搜鱼(福建)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以本所委托人(大连锦桦食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撤销委托人的29类第9664601号“”注册商标在“贝壳类动物(非活); 蛤(非活); 海参(非活); 海蜇皮; 牡蛎(非活); 虾(非活); 盐腌鱼; 鱼(非活的); 鱼肉干; 贻贝(非活)”核准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朋友介绍委托人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的当日便与我所进行了联络,双方见面约谈时经过与委托人反复探讨对方理由和需要提供的证据以及答辩思路等,委托人决定委托本所代理该商标的撤销答辩、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案。
我所在接到委托后,立即与委托人磋商答辩书的撰写、指导证据固化等事宜。在与委托人就商标使用状况进行充分交流后,我所委派代理律师现场指导委托人正确的收集商标使用证据,并进行证据固化。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我所制定好答辩策略撰写答辩书,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有效证据材料并提交了答辩书,为委托人据理力争合法的商标权利。
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裁决后决定:
大连锦桦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大连锦桦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搜鱼(福建)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搜鱼(福建)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9664601号第29类“图形”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至此,本所圆满的完成了委托人委托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答辩案事项,成功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