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答复审查意见
详细介绍
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服务大连专利行业19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专利答复审查意见服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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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专利答复审查意见服务:

1、准备阶段,为专利答辩人提供专利答复审查意见可能性评估服务、答复审查意见理由指导服务、答复审查意见证据搜集整理指导服务、答复审查意见专利申请文件内容修改指导服务。

2、申报阶段,全程为专利答辩人提供专利答复审查意见的标准化文件,并根据专利答辩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专利答复审查意见申报文件齐全的于当日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完成申报工作。

3、审查阶段,全程为专利答辩人提供该专利的免费咨询服务,及时接、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各种文书文件,及时关注该专利答复审查意见后的审查信息,及时通知专利答辩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相关的审查信息,并提供专业建议。

4、公开阶段,全程为专利答辩人监护该专利公告的动态,及时反馈第三方提出反对意见的信息,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信息向专利答辩人提供相关建议函。

5、核准阶段,全程为专利答辩人监护该专利核准信息的动态,及时通知专利答辩人领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下达的《专利注册证》原件,同时根据专利答辩人的情况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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