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欣田”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东之杰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在大连经营建筑修缮工程多年,以其优秀的服务质量和亲民的价格赢得了众多的客户,经过多年的市场积累和客户培养,其品牌“欣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情回顾:
2007年06月,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欣田”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37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6100464)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205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大连欣田房屋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欣田”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欣田”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非常牵强,因使用服务领域不同,并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该理由成立的几率非常小,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做答辩程序,从而省下一笔非必要的开支,故建议申请人可以不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未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2年03月06日商标局下达了(2012)商标异字第11215号《“欣田”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欣田’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欣田’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6100464号‘欣田’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大连东之杰修缮工程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欣田”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即有效的保护委托人的应有权利也为委托人减少了非必要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