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禧元八珍”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付立国常年在大连熟食品交易市场销售自家特制的熟食制品,其熟食店的名字为“禧元八珍”,其熟食制品严格控制卫生安全,并采用独特工艺和秘制配料味道香醇、口味独特。经过多年的市场销售,其品牌“禧元八珍”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此前提下委托人付立国萌生了将品牌“禧元八珍”申请为注册商标并开展特许经营的连锁模式的想法。
案情回顾:
2004年07月15日,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禧元八珍”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29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4170187)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032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大连八珍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禧元八珍”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八珍BAZHE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且是恶意复制、摹仿、抄袭的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存在成立的可能,但是异议人证据材料方面略显不足,申请人应该进行答辩程序,否则很可能会丧失掉申请商标的商标权利,故建议申请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委托我司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0年04月07日商标局下达了(2010)商标异字第06674号《“禧元八珍”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禧元八珍’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八珍BAZHEN’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未构成类似,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八珍BAZHEN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170187号‘禧元八珍’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付立国最终获得了“禧元八珍”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针对异议人理由、证据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有利的辩驳反击,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