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正彩ZHENGCAI及图”商标异议申请、异议复审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尚艺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尚艺集团),创建于2002年12月6日,其前身是“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玻璃出口部,历经大连恒之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DALIAN DAILYIDEA HOUSEWARES CO.,LTD)改制成立的股份制企业。
2004年1月,新商政成立之初就牵手尚艺集团达成知识产权顾问式战略合作,双方携手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商标、国内商标、专利、著作权、大连市著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大连名牌、辽宁省名牌”等顾问项目的合作,持续时间已历经十年之久。
案情回顾:
2009年5月13日,我们在为客户例行商标监测中检索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1167期初审公告的“正彩ZHENGCAI”商标,申请人为广东省陈煜,申请注册的商品为第21类“非电热锅;散发纸巾的金属盒;保温杯”等。该初审公告商标与顾问企业尚艺玻璃集团在先于2004年9月2日注册的“正彩”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经比对分析广东省陈煜初审公告的“正彩ZHENGCAI”商标申请的商品项目与尚艺玻璃集团核准注册的商品项目构成类似,在掌握确切情况后,我所发函及时通报顾问企业尚艺玻璃集团。
2009年8月顾问企业尚艺玻璃集团,委托我所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异议请求,国家商标局依法裁定:异议理由成立,广东省陈煜申请的初审公告的“正彩ZHENGCAI”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申请案以我所代理的顾问企业尚艺玻璃集团获胜结案。
但本异议案并不简单,广州陈煜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书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又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请求(下称商评委),要求商评委针对“正彩ZHENGCAI”初审公告商标,给予从新裁定;撤销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书。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
2011年10月6日收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发来的“商标异议复审答辨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尚艺玻璃集团继续委托我所进行商标异议案复审答辩,我所认真研究答辩策略,收集大量在先注册商标使用证据,该异议复审案于2013年10月8日裁定,商评委裁定书摘要“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在主要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较为相近,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具有较强关联性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九条所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至此,本异议案、异议复审案已获得最终全胜而结案。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及时堵住商标局审查漏洞,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有效的保护顾问单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