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辽渔集团“远阳食品”商标异议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简称辽渔集团)1945年组建成立,是省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特大型渔业联合企业。企业资产总值达63.5亿元,员工近万人,设有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中外合资公司30余家,海陆域总面积340万平方米,是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其旗下的品牌“远洋”水产制品在全国各大商超、农贸市场等均有销售,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在2004年辽渔集团与我司进行了知识产权战略的全面合作,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商标监测服务,以防止有其他企业申请注册与“远洋”品牌相似的商标来扰乱市场误导消费者。
案情回顾:
2010年08月06日,我司在为客户例行商标监测中检索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1226期初审公告的“远阳食品”商标,申请人为大庆市宝鑫肉联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为第29类“肉;香肠;猪肉;牛肉丸”等。该初审公告商标与顾问企业辽渔集团在先注册的“远洋”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掌握确切情况后,我所发函及时通报顾问企业辽渔集团,并建议对该商标进行商标异议程序,以防止其核准注册后扰乱市场误导消费者。
2010年9月顾问企业辽渔集团,委托我司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异议请求。根据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国家商标局于2012年06月19日下达了(2012)商标异字第34626号《“远阳食品”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鱼(非活)’等商品上的‘远洋’商标已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远阳食品’与该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7480728号‘远阳食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至此,该商标异议申请案以我司代理的顾问企业辽渔集团获胜而结案。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涉案商标是否属于近似商标,是否能为顾问企业带来麻烦和不利,熟练的掌握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有效证据,从而保护了顾问企业的应有的商标独占权利和其品牌运营的良好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