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商朝”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宿树蕃是大连保税区恭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相关领域服务多年,其品牌“商朝”具有非常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情回顾:
申请人于2005年03月28日通过大连市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朝”在尼斯分类第35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4565539)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127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福建盛世商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朝”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侵犯其在先注册的商号权,容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因为个人原因不愿继续委托大连市商标事务所为其服务,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我司,并给予我司信任和委托。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存在成立的可能,但是异议人证据材料方面略显不足,申请人应该进行答辩程序,否则很可能会丧失掉申请商标的商标权利,故建议申请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委托我司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1年02月09日商标局下达了(2011)商标异字第01202号《“商朝”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565539号‘商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宿树蕃(大连保税区恭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商朝”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针对异议人理由、证据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有利的辩驳反击,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