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奇善及图”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中科凯飞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是一家高科技生物原料生产企业,是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的关联公司。其旗下的“奇善及图”牌海洋生物寡糖素类生化原料、保健食品供应全国及世界多个国家,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品牌价值。
案情回顾:
2004年04月08日,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奇善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30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4004358)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005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深圳齐善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奇善及图”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齐善”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存在成立的可能,申请人如果不进行答辩可能会丧失掉申请商标的商标权利,故建议申请人委托我司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委托我司在异议答辩期限内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09年12月09日商标局下达了(2009)商标异字第21728号《“奇善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根据异议人和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相关证据,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奇善及图’与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的‘齐善’等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004358号‘奇善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大连中科凯飞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奇善及图”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利用事实证据给予有利的辩驳反击,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