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日东纺”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杨瑛(下称:申请人)是大连一家生产建筑用金属板材、金属门企业的法人,该企业多年来一直使用“日东纺”作为其产品的品牌,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发展,“日东纺”品牌在业界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情回顾:
申请人于2003年12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日东纺”在尼斯分类第06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3868915)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990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日东纺(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日东纺”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似(下称:引证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在了解到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后,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存在成立的可能,但是异议人关于类似商品方面的证据材料略显不足,申请人应该进行答辩程序,否则很可能会丧失掉申请商标的商标权利,故建议申请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委托我司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09年10月14日商标局下达了(2009)商标异字第17533号《“日东纺”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日东纺’与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日东纺’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868915号‘日东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最终获得了“日东纺”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针对异议人理由、证据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有利的辩驳反击,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