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金百味”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金百味实业有限公司是大连金百味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前身,大连金百味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是以金百味食品有限公司为主体,辅以金百味面业有限公司、金柏德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辽宁省金百味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金天然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而形成的规模化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海产品、肉类食品、罐头食品、休闲食品的加工与销售;面食品自营出口;承揽包装物料的制造及彩色印刷等。旗下的品牌“金百味”拥有一系列的食品商品,已经在各大商超和专卖店热销多年,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均是极高。在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该公司具有非常敏锐保护意识,公司始建伊始就对即将面世的品牌申请了商标保护。
案情回顾:
2010年11月委托人收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商标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及附件,其内容是第4008583号“金百味”商标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委托人获得了胜利申请人(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不服,搜集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委托人需要对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进行答辩。
我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前述第4008583号“金百味”商标向国家商评委做出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接案后我所委派代理人针对国家商评委发来的对方文件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我们研究发现对方此次提交的证据和理由较为充分,但是还有瑕疵可以反驳。经比对、分析、论证,我们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靠我司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最终赢得国家商评委合议组对我方答辩理由的支持,本案复审获胜。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
2011年09月27日国家商评委下达了《关于第4008583号“金百味”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1]第23047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肉、水果罐头、水产罐头、肉罐头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至此,由我司代理的“金百味”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案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核准注册终结。新商政为委托人赢得了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