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翰子昂实训体系HANDSON及图”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茂森信息技术培训学校(下称:申请人)是一家专业培训计算机技能的学校,与大连各企事业用人单位均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为顾问单位定向培养岗位专业人才,同时每年也为大连市人才市场输送大量的优秀计算机技术人才,在本行业内部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案情回顾:
2007年07月02日,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翰子昂实训体系HANDSON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35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6141353)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204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杭州恒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翰子昂实训体系HANDSON及图”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HUNDSU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恒德盛HUNDSUN”、“HUNDSUN”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证据也不足,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做答辩程序,从而省下一笔非必要的开支,故建议申请人不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未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2年02月14日商标局下达了(2012)商标异字第06878号《“翰子昂实训体系HANDSON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异议人引证第6634216号‘HUNDSUN’商标申请日期为2008年4月2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翰子昂实训体系HANDSON及图’申请日期2007年7月2日。被异议商标‘翰子昂实训体系HANDSON及图’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恒德盛HUNDSUN’、‘HUNDSUN’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未构成类似。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HUNDSUN’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6141353号‘翰子昂实训体系HANDSON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大连茂森信息技术培训学校最终获得了“翰子昂实训体系HANDSON及图”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即有效的保护委托人的应有权利也为委托人减少了非必要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