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惠康”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方冰(下称:申请人)是大连汇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连汇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经营医院用医疗用品的公司,与大连众多医院均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本行业内部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案情回顾:
2004年06月16日,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惠康”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10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4122415)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024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福建惠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惠康”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惠康HUIKANG”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虽然近似但是双方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做答辩程序,从而省下一笔非必要的开支,故建议申请人不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未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0年05月16日商标局下达了(2010)商标异字第10105号《“惠康”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惠康’与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的‘惠康HUIKANG’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122415号‘惠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方冰(大连汇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惠康”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即有效的保护委托人的应有权利也为委托人减少了非必要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