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富爸爸不动产及图”商标异议答辩案获胜

2022-07-11

新商政代理“富爸爸不动产RICH DAD REAL ESTATE及图”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富爸爸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家连锁经营的不动产顾问代理公司,在大连有100多家加盟连锁机构,其品牌“富爸爸不动产RICH DAD REAL ESTATE及图”具有非常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情回顾:

 

       2010年11月,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富爸爸不动产RICH DAD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36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8812325)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293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凯斯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富爸爸不动产RICH DAD REAL ESTATE及图”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富爸爸”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抄袭、摹仿、抢注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存在成立的可能,但是异议人证据材料方面略显不足,申请人应该进行答辩程序,否则很可能会丧失掉申请商标的商标权利,故建议申请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委托我司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2年12月24日商标局下达了(2012)商标异字第66133号《“富爸爸不动产RICH DAD REAL ESTATE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富爸爸不动产RICH DAD REAL ESTATE及图’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富爸爸’等商标使用商品及服务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并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812325号‘富爸爸不动产RICH DAD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大连富爸爸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富爸爸不动产RICH DAD REAL ESTATE及图”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针对异议人理由、证据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有利的辩驳反击,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