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房博士FANG BOSHI及图”商标异议答辩案获胜

2022-07-11

新商政代理“房博士FANGBOSHI及图”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房博士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连锁经营的不动产顾问代理公司,在大连有100多家加盟连锁机构,其品牌“房博士FANGBOSHI及图”具有非常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情回顾:

 

    2010年09月,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房博士FANGBOSHI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42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8668215)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274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广州华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房博士FANGBOSHI及图”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房博士FANGDR.COM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抄袭、摹仿、抢注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存在成立的可能,但是异议人证据材料方面略显不足,申请人应该进行答辩程序,否则很可能会丧失掉申请商标的商标权利,故建议申请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委托我司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3年4月9日商标局下达了(2013)商标异字第10815号《“房博士FANGBOSHI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房博士’、拼音‘FANGBOSHI’及一个几何图形组合构成,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但异议人引证的第6481038号‘房博士FANGDR.COM及图’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已在先使用该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异议称被异议人已构成以复制、摹仿等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及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668215号‘房博士FANGBOSHI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大连房博士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房博士FANGBOSHI及图”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针对异议人理由、证据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有利的辩驳反击,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