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安可卓尔ALKAZONE”商标异议答辩案获胜

2022-07-11

新商政代理“安可卓尔ALKAZONE”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赵仁顺是大连安可来福生物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该公司在大连以经营进口的美国生物碱性水而闻名于市场,其品牌“安可卓尔ALKAZONE”在业界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情回顾:

 

       申请人于2003年07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安可卓尔ALKAZONE”在尼斯分类第30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3641431)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950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更佳健康实验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安可卓尔ALKAZONE”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系抢注在先使用商标“ALKAZONE”(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ALKAZONE”是驰名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在了解到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后,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存在成立的可能,但是异议人证据材料方面略显不足,申请人应该进行答辩程序,否则很可能会丧失掉申请商标的商标权利,故建议申请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委托我司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09年12月23日商标局下达了(2009)商标异字第23321号《“安可卓尔ALKAZONE”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完全知晓‘ALKAZONE’商标是异议人独创并使用的商标,被异议人抄袭及抢注其‘ALKAZONE’驰名商标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641431号‘安可卓尔ALKAZON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赵仁顺(大连安可来福生物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安可卓尔ALKAZONE”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针对异议人理由、证据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有利的辩驳反击,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