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安艾艾迪”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茂森信息技术培训学校(下称:申请人)是一家专业培训计算机技能的学校,与大连各企事业用人单位均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为顾问单位定向培养岗位专业人才,同时每年也为大连市人才市场输送大量的优秀计算机技术人才,在本行业内部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案情回顾:
2007年06月,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安艾艾迪”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35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6141354)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205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安艾艾迪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安艾艾迪”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安艾艾迪”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恶意抄袭、复制、模仿、抢注商标;系侵犯其商号权和著作权,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非常牵强,因使用服务领域不同,并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该理由成立的几率非常小,另外证据方面也存在不足,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做答辩程序,从而省下一笔非必要的开支,故建议申请人可以不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未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2年05月02日商标局下达了(2012)商标异字第22574号《“安艾艾迪”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安艾艾迪’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安艾艾迪’商标使用服务或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复制、模仿、抢注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安艾艾迪’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和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6141354号‘安艾艾迪’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大连茂森信息技术培训学校最终获得了“安艾艾迪”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即有效的保护委托人的应有权利也为委托人减少了非必要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