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BICARBOLIFE”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人赵仁顺是大连安可来福生物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该公司在大连以经营进口的美国生物碱性水而闻名于市场,其品牌“BICARBOLIFE”在业界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情回顾:
申请人于2004年09月0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BICARBOLIFE”在尼斯分类第30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4254249)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047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安可来福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BICARBOLIFE”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系抢注在先使用商标“BICARBOLIFE”(下称:引证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在了解到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后,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存在成立的可能,但是异议人证据材料方面略显不足,申请人应该进行答辩程序,否则很可能会丧失掉申请商标的商标权利,故建议申请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委托我司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0年06月30日商标局下达了(2010)商标异字第12842号《“BICARBOLIFE”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作为其代理商,未经其授权或许可,在中国抢先注册异议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BICARBOLIFE’商标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254249号‘BICARBOLIF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赵仁顺(大连安可来福生物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BICARBOLIFE”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针对异议人理由、证据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有利的辩驳反击,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