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GECKO及图”商标异议答辩案获胜

2022-07-11

新商政代理“GECKO及图”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新逸服饰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是一家经营多年的服装企业。其旗下拥有多个服装、鞋帽、箱包品牌,其中品牌“GECKO及图”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情回顾:

 

         2009年11月,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GECKO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18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7860808)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244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鳄鱼恤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GECKO及图”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抄袭、摹仿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非常牵强,该理由成立的几率非常小,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做答辩程序,从而省下一笔非必要的开支,故建议申请人可以不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未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4年02月19日商标局下达了(2013)商标异字第39662号《“GECKO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GECK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109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钱包、书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引证商标图形设计思路、视觉效果差别明显,而且被异议商标另有英文共同构成,双方商标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显著,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7860808号‘GECKO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大连新逸服饰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GECKO即图”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即有效的保护委托人的应有权利也为委托人减少了非必要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