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ACOSTA极地阳光”商标异议答辩案获胜

2022-07-11

新商政代理“ACOSTA极地阳光”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沐昕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经营美容用品、化妆品等日用品的企业,其品牌“ACOSTA极地阳光”在大连市场具有非常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情回顾:

 

       2006年12月11日,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ACOSTA极地阳光”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3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5776056)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180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浪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ACOSTA极地阳光”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LACOSTE”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亦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非常牵强,该理由成立的几率非常小,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做答辩程序,从而省下一笔非必要的开支,故建议申请人可以不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未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1年08月24日商标局下达了(2011)商标异字第30152号《“ACOSTA极地阳光”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ACOSTA极地阳光’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LACOSTE’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商标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5776056号‘ACOSTA极地阳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大连沐昕商贸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ACOSTA极地阳光”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即有效的保护委托人的应有权利也为委托人减少了非必要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