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半边天”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王成鹏(下称“申请人”)系北京半边天洗衣连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是由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亲自带队,由全国妇联发展部、全国妇联人才开发培训中心和和中国轻工机械协会洗涤装备分会联合发起,适合女性创业带动就业的半边天洗衣工程。工程的发起的目的:旨在利用工程优势为下岗失业妇女开创就业、再就业空间,提高女性在家庭和社会地位,为女性创业投资和收益提供保障。品牌取名“半边天”是有十分深刻意义的,是该工程的外在体现。
案情回顾:
2004年04月19日,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半边天”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37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4023994)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052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中央电视台(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半边天”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半边天及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存在成立的可能,但是异议人证据材料方面略显不足,申请人应该进行答辩程序,否则很可能会丧失掉申请商标的商标权利,故建议申请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委托我司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1年12月06日商标局下达了(2011)商标异字第52047号《“半边天”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半边天’与异议人于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半边天及图’商标不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023994号‘半边天’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王成鹏最终获得了“半边天”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针对异议人理由、证据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有利的辩驳反击,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