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房博士FANGBOSHI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案获胜

2022-07-08

新商政代理房博士集团“房博士FANGBOSHI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案

得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房博士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大连房博士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成立至今,秉承用心服务、诚信经营的理念,大连房博士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已发展到近80家直营连锁分店,遍布市内四区及开发区,作为中国房地产协会理事会员、大连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副会长单位,房博士不论在行业内和社会中一直拥有良好的口碑,2006年被评为我市首批“AAA级诚信单位”,大连市消费者协会推荐为“2006放心购房诚信承诺示范单位”。


       2006年3月房博士整合千乙置业、打造行业航母,又联手大连商品房交易市场建立起覆盖滨城、辐射东三省的营销网络体系,现已在沈阳、长春、哈尔滨设立办事处,并积极的朝着东北各城市及其它省市拓展。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均是极高。在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该公司具有非常敏锐保护意识,公司始建伊始就对即将面世的品牌申请了商标保护。


案情回顾:


       2013年11月委托人收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商标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及附件,其内容是第8668215号“房博士FANGBOSHI及图形”商标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委托人获得了胜利申请人(广东华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搜集了新的证据和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委托人需要对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进行答辩。


       我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前述第8668215号“房博士FANGBOSHI及图形”商标向国家商评委做出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接案后我所委派代理人针对国家商评委发来的对方文件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我们研究发现对方此次提交的证据和理由较为充分,但是还有瑕疵可以反驳。经比对、分析、论证,我们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靠我司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最终赢得国家商评委合议组对我方答辩理由的支持,本案复审获胜。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

  

       2014年11月05日国家商评委下达了《关于第8668215号“房博士FANGBOSHI及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4]第73212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至此,由我司代理的第8668215号“房博士FANGBOSHI及图形”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案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核准注册终结。新商政为委托人赢得了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