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名庄会”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商标局的支持
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名庄会(大连)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专业经营中国名酒和世界各国知名葡萄酒,地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54号,经销批发的泸州老窖、剑南春、五粮液、郎酒、茅台、会稽山、红酒、卡斯特、拉菲、奔富等酒水畅销消费者市场。
案情回顾:
异议人中粮集团旗下中粮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委托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第13535789号“名庄会”提出异议,异议人主张委托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委托人委托我所进行答辩。
对异议商标及异议人提供的引证商标做出检索后,我所发现被异议商标第13535789号“名庄会”指定使用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第7088729号、第6722493号、第6722491号“名庄荟”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饭店”、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第41类“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经我所论证分析后认为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规则》,虽然双方商标文字发音构成近似,但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对象,不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近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认,我所遂向国家商标局据此提供相关证据作出答辩。
2016年5月18日,我所收到国家局下发的文件“第13535789号‘名庄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内容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决定对被异议商标第13535789号“名庄会”准予注册,此案结束。我所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防止了委托人的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