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摩玛”商标异议申请案获胜
启示:维护商标权益的途径很多,作为知识产权律师,要善于挖掘案件事实运用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办案经验,帮助客户解决权利争端,有效的维护商标权益。
附:2018年1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第21138242号“摩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委托背景:
异议人大连摩玛梦想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是两家以“婚照旅拍、婚纱影视基地商业运营、影视基地装饰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施工、特色小镇改造、文化传媒” 等文化产业为企业经营核心的公司,历经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具有多家全资子公司的规模型企业。下属企业分别有大连金石摩玛梦想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摩玛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摩玛星梦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摩玛日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摩玛栖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家以“摩玛”为字号的企业,统一品牌商标为“摩玛兄弟”、“摩玛梦想城”。
2017年07月27日两家公司指派负责人邀请我所委派律师共同研究“摩玛”商标维权事宜。被异议人“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29日在国际分类第45类;初步核准的服务项目为“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晚礼服出租;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家务服务”等,申请注册了“摩玛”商标;注册号为第21138242号,初步审定核准并进入法定公示期,该商标核准注册对于异议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摩玛兄弟”、“摩玛梦想城”在相同的服务上构成了商标权冲突,严重的影响了企业商标的区分属性。
案情回顾:
我所律师同异议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沟通,根据异议人陈述的事实,收集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在法定异议期内对诉争被异议商标“摩玛”;被异议人杭州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了商标异议程序,并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
国家商标局审理裁定如下
2018年11月26日国家商标局《关于第21138242号“摩玛 ”商标不予注册裁定书》(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8476号,审理裁定结论如下: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商标“摩玛”用于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晚礼服出租;社交陪伴等服务。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装饰工程合同、工程量确认单、律师催告函、付款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大连摩玛梦想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6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两者进行业务合作之前,异议人已将“摩玛兄弟”、“摩玛梦想城”等作为商标使用于婚纱摄影等经营活动中。异议人提交的行业期刊广告、获奖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在业务合作中完全有可能接触到异议人商标,对异议人商标理应知晓,却将“摩玛”二字申请注册于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晚礼服出租等关联密切的服务项目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损害异议人的在先权益,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1138242号“摩玛”商标不予注册。
下页附裁定书原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第21138242号“摩玛 ”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