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日本清酒株式会社“千嵗鹤”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并案获胜

2022-07-22

新商政代理日本清酒株式会社“千嵗鹤”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并案

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2010年夏,来连参加中日友好交流会的日本清酒株式会社(下称:申请人)找到我司咨询关于商标抢注的事宜。起因是申请人的清酒商标“千嵗鹤”被其中国销售总代理公司北京白鹤祥和贸易有限公司所抢注,导致其中国市场新的运营计划受阻。日本清酒株式会社前身为【柴田酿酒店】,由石川县前来北海道的创业者柴田与次右卫门于1872年创立的,创业至今,一直位于相同的地点(札熀市中央区南3東5)。“千岁鹤”清酒商标连续14年于日本全国新酒评鉴会上荣获金牌奖。所以商标“千嵗鹤”的抢注事实几乎断绝了申请人中国市场新的开拓计划,处理不好会造成上亿人民币的损失。

 

案情回顾:

 

       在接到申请人的咨询后,我司安排律师进行了专案接待,律师论证案件要点,为这位申请人提供了书面《商标咨询法律意见书》。经过详细的分析,我司认为北京白鹤祥和贸易有限公司抢注“千嵗鹤”清酒的事实确凿,应该以此为突破口将其争议撤销掉,消除该不当核准注册商标,完成上述争议撤销后再提出商标申请,进而帮助申请人获得“千岁鹤”商标的商标权利。

 

       申请人经过沟通后完全接受我司的建议,并于2011年02月委托我司为其全权处理上述商标的争议撤销、申请事宜。


       根据事实经过,我司积极组织证据材料、撰写商标争议申请文件,于2011年03月14日首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争议申请,为后续的商标申请扫清道路。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定

 

       2012年12月03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达了《关于第6405043号“千嵗鹤”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12]第49049号,审理裁定结论如下:“……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在获得上述争议撤销结论后,我所根据工作经验(根据商标法规定,被撤销、注销的商标一年内就相同或相近似商标不在授予商标权。)于2013年4月帮助申请人日本清酒株式会社提交了“千岁鹤”商标的新申请,并于2015年1月获得了“千岁鹤”商标的注册证书,为申请人日本清酒株式会社拿到了商标权。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委托人的实际需求,并提供最直接和优化的处理方式,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通过寻找突破口帮助委托人达成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