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泽华服装公司“艾迪美尔IdeaLmaGe”商标撤销答辩复审案获胜

2022-07-22

新商政代理泽华服装公司“艾迪美尔IdeaLmaGe”商标撤销答辩复审案

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泽华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是一家外商独资的日资企业,成立于2007年3月。公司主要以生产、加工服装、服饰为主营项目。生产的服装、服饰品牌以“艾迪美尔ideal mage”、“MARIA COSTA”、“ MARINEA COSTA”商标为主,拥有注册商标共3件。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为第25类涉及到“服装、袜、手套(服装)、围巾、游泳衣、防水服”等服装服饰商品。注册商标 “艾迪美尔ideal mage” (以下称系争商标)于2003年7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2006年01月14日核准注册。2014年2月26日委托人很意外地收到,由国家商标局发来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该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十四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申请人艾迪鲍尔许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境外:美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企业),以“艾迪美尔ideal mage”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起的撤销第3641422号第25类注册商标,要求委托人大连泽华服装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自2010年12月6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17日我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系争商标“艾迪美尔ideal mage”被撤销答辩;提供使用证据案。接案后我所成立专案项目组,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在法定时限内组织答辩和使用证据,并做了证据保全公证书,报送国家商标局。经审理,商标局以我方提供证据无效为由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撤销决定。我方对国家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不服,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复审申请,在此递交商标使用证据,并对系争商标使用事实进行陈述,依靠我所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最终赢得国家商评委合议组对我方复审理由和事实陈述以及证据的支持,本案撤销复审案2015年9月28日裁定获胜。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  


       经评审我委任为,复审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1经公证的产品物证图片中显示了上衣商品及商标标识为“艾迪美尔ideal mage”。证据2为2011年10月10日与威可楷发斯宁辅料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2012年1月10日、2012年2月20日与大连保税区三井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系争商标标签的《加工协议》、付款发票、付款回执。证据3门店照片显示了该门店的销售品牌为系争商标,其所销售的产品为服装等。综合上述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2010年12月6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在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已进行公开、真实、有效地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艾迪美尔ideal mage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继续有效。


       至此,由我所代理的“艾迪美尔ideal mage”注册商标撤销答辩;撤销复审案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终结。新商政为委托人赢得了商标专用权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