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新加坡利是集团“珍珠”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案获胜

2022-07-22

新商政代理新加坡利是集团“珍珠”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案

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新加坡利是投资集团(下称:委托人)在辽宁盘锦投资创建了盘锦利是米业有限公司。盘锦利是米业有限公司是国内食用大米和面粉生产、销售总量排名前十的大型产销一体企业,其旗下的系列粮食品牌制品在全国各大商超、农贸市场等均有销售,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利是珍珠米”系列更是受到消费者的一致好评。


       在利是米业成立之初就与我司进行了知识产权战略的全面合作,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问题的解决方案,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完整、有效。

 

案情回顾:

 

       2006年5月我所接到委托人的咨询,称其系列品牌“利是珍珠米”在湖北被工商部门下架查封,具体原因是商品包装上的“珍珠米”涉嫌侵犯第526401号“珍珠及ZHENZHU及图形”商标的商标权。

 

       我司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查询到该商标系永宁县粮食局粮油加工厂申请注册,申请日期为1989年08月21日,其商标保护范围确实包括大米、粳米等粮食产品。在此前提下,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认为委托人应该进行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撤销掉,从而消除本案件的商标侵权客体。

 

       委托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并委托我司代为办理相关事宜,我司根据相关信息派遣律师到永宁县实地调取永宁县粮食局粮油加工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并依此证据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2007年10月22日国家商标局下达了《关于第526401号“珍珠及ZHENZHU及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编号:撤200601369),商标局决定:“……永宁县粮食局粮油加工厂在上述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526401号‘珍珠及ZHENZHU及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526401号‘珍珠及ZHENZHU及图形’商标,并予以公告;原第52640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至此,我司完成了委托人委以的重任,将该案件的商标侵权客体成功消除,委托人在湖北的涉案商品全部获得归还,将损失降至了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