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安可来福生物“安可郡”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案
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安可来福生物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在大连以经营进口的美国生物碱性水而闻名于市场。被撤销商标“安可郡”的所有人赵仁顺系委托人的原法定代表人。
“安可郡”商标是赵仁顺在成立公司之处申请的商品品牌,多年来该商标的商标权一直属于赵仁顺个人所拥有。非常遗憾的是2010年赵仁顺因病突然去世,导致该企业失去了对“安可郡”商标的控制,甚至可能会丢掉“安可郡”多年来所占有的市场份额。
案情回顾:
2010年12月我所接到委托人的咨询,了解到详细情况后,我司建议通过商标权利继承可以将“安可郡”商标的权利转移给赵仁顺的儿子,但是涉及提供赵仁顺的死亡证明等相关文件时,委托人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这样就导致“安可郡”商标的商标权利无法进行继承转移。
我司分析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取得该商标的商标权利,需要先对该商标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将该商标消除掉,同时委托人再提交新的商标申请,从而达到商标权利转换的目的。
委托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并委托我司代为办理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撤销该商标申请的相关事宜。
2012年04月23日国家商标局下达了《关于第4254250号“安可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编号:撤201005235),商标局决定:“……赵仁顺在上述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254250号‘安可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254250号‘安可郡’商标,并予以公告;原第425425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至此,我司完成了委托人委以的重任,顺利的完成了商标权利转移的第一步,委托人得以重新申请“安可郡”商标来实现权利转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