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中科格莱克生物“壳考斯OS及图形”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答辩案获胜

2022-07-21

新商政代理中科格莱克生物“壳考斯OS及图形”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答辩案

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中科格莱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是以开发生产壳寡糖等寡糖、寡肽及生物技术相关产品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依托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拥有国际一流的技术水平和一整套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化生产技术,在国际上首次报道并采用酶反应-膜分离耦合技术制备壳寡糖,并完成产品在生物农药、保健食品、饲料添加剂、医药等方面的应用。主要生产医用级、食品级、饲料级、工业级系列寡糖原料及其产品。包括:医药,保健食品,寡糖生物农药,天然美容化妆品,食品添加剂,新型饲料及饵料添加剂。各种糖生物工程产品,天然产物及其化学修饰产品等,产品远销欧美、韩国、日本、东南亚。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株式会社大冢制药工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委托人,在5类“营养添加剂”等商品上注册的第7017151号“壳考斯OS及图形”商标。


       我所接到由国家商标局发来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责令顾问项目组即刻启动工作程序,第一时间做案件分析,积极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研究答辩策略,准备使用证据。同时在相关负责人的协助下,进行答辩撰写及证据整理。


国家商标局审理裁定:


       在我所答辩策略的运作下,2014年10月31日国家商标局下达了发文编号:商标撤三字[2014]第Y00711号《关于第7017151号“壳考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决定》的决定书,“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株式会社大冢制药工场的撤销申请,第7017151号“壳考斯OS及图形”商标在“1生化药品;2原料药;3医用营养添加剂;4、杀真菌剂;5杀菌剂;6止血剂;7医用生物制剂;8医药用洗液”商品上的注册不予以撤销。”终结审理。

   

       至此,我司完成了委托人委以的重任,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