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十八香”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杨跃进在大连经营调味品销售多年。根据经验他自制多种调味料,深受客户的喜爱,在多年的销售过程当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群体,其品牌“十八香”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情回顾:
2007年01月,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十八香”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30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5832866)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178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十八香”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十三香”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非常牵强,证据亦有不足,该理由成立的几率非常小,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做答辩程序,从而省下一笔非必要的开支,故建议申请人可以不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未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1年10月24日商标局下达了(2011)商标异字第40585号《“十八香”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十八香’与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的‘十三香’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模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5832866号‘十八香’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杨跃进最终获得了“十八香”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即有效的保护委托人的应有权利也为委托人减少了非必要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