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美凯”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人美凯(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是日本株式会社ミック在大连的独资企业,以牙科医疗器械和领域闻名于业界,同时也生产血糖仪、计步器等众多健康监护设备,其品牌“美凯”具有非常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情回顾:
2005年05月23日,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美凯”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42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4674501)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137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美凯”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美凯龙”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存在成立的可能,但是异议人证据材料方面略显不足,申请人应该进行答辩程序,否则很可能会丧失掉申请商标的商标权利,故建议申请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委托我司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1年07月06日商标局下达了(2011)商标异字第21466号《“美凯”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美凯’与异议人于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美凯龙’商标不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证据不足。……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674501号‘美凯’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美凯(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美凯”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针对异议人理由、证据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有利的辩驳反击,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