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浪琴”商标异议答辩案获胜

2022-07-11

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浪琴”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丛爱琴(下称:申请人)是大连浪琴酒楼的法定代表人,大连浪琴酒楼位于海军广场附近,是一家老字号大连特色餐饮名店。其旗下的大连特色海鲜,是众多游客来连必去的口福之地,其品牌“浪琴”具有非常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案情回顾:

 

       2004年04月26日,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浪琴”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43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4037127)

 

       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053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浪琴表业(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浪琴”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在手表商品中的“浪琴”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非常牵强,该理由成立的几率非常小,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做答辩程序,从而省下一笔非必要的开支,故建议申请人可以不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未进行了商标异议答辩。2010年05月26日商标局下达了(2010)商标异字第10261号《“浪琴”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浪琴’与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的‘浪琴’商标使用商品和服务不类似,与引证于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LONGINES’等商标未构成类似。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特殊保护,但所提供证据材料不足支持其该项异议请求。……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037127号‘浪琴’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丛爱琴(大连浪琴酒楼)最终获得了“浪琴”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即有效的保护委托人的应有权利也为委托人减少了非必要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