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佳丽登CLAY TAN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案获胜

2022-07-11

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佳丽登CLAY TAN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案得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马来西亚陶业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创建于1920年,是马来西亚最大的卫浴陶瓷生产商,作为国际卫浴品牌,已追求品质标致的精神,致力于顶级品质卫浴的研发和生产,不仅在创作自然的产品特色方面:一向超越同级,在产品设计、工艺及品质控制方面,也已世界领先水平引以为表。1996年,佳丽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利用本土化运作模式及“佳丽登”品牌优势,已在中国建立完善的市场销售网络。设立于中国的经销商网络亦可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多年的生产经营,重心仅放在了生产和市场开拓方面,在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该公司没有进行有效的保护,导致其品牌“佳丽登CLAY TAN及图”被他人抢先申请了注册商标。

 

案情回顾:

 

       2010年10月委托人发现其品牌“佳丽登CLAY TAN及图”被他人抢注成商标,并且进入商标初审公告阶段,在公告期内委托人对该抢注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程序。

 

       2012年07月委托人收到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关于第7038007号“佳丽登CLAY TAN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委托方(马来西亚陶业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商标抢注方)申请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委托人当时十分焦急,如果其品牌被他人抢注商标成功的话,将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很可能导致其产品全面退出中国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2012年07月委托人前来我司咨询并委托我司代理前述第7038007号“佳丽登CLAY TAN及图”商标向国家商评委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接案后我司委派代理人针对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书》中的裁定依据和理由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我们研究发现国家商标局的法律依据没有错误,但是依据的证据和理由有薄弱环节,具有操作的可能性。经比对、分析、论证,我们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靠我司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和铺垫运作,最终赢得国家商评委合议组对我方申诉理由的支持,本案复审获胜。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  

 

       2014年02月10日国家商评委下达了《关于第7038007号“佳丽登CALY TAN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4]第0000002450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至此,由我司代理的“佳丽登CALY TAN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案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不予核准注册终结。新商政为委托人赢得了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生存权利,也为委托人下一步商标申请扫清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