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商政代理“长兴岛及图”驳回商标复审案获胜

2022-07-07

新商政代理“长兴岛CHANGXING ISLAND及图”驳回商标

复审案得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长兴海产科研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在大连地区多年来一直经营海参育苗、海产罐头制造等业务,商品原材料均来源于长兴岛海域,其多年来使用的商品品牌“长兴岛”在行业内部及市场群体中已被广泛认知和传播。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了自己的独特产品和品牌效应,鉴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委托人为了区别于其他竞争者同时也为了防范他人的抄袭、模仿保护自己的客户群体,于2006年05月申请了“长兴岛CHANGXING ISLAND及图”商标在商品销售等服务领域的注册。

 

案情回顾:

 



商标图样

 

       2009年06月我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前述第5343842号“长兴岛CHANGXING ISLAND及图”驳回商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接案后我所委派代理人针对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根据《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的初审驳回审理通知,我们研究发现国家商标局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图形(n)”与我方代理的申请商标“长兴岛CHANGXING ISLAND及图”,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关于近似商标的审查标准有出入,经比对、分析、论证,我们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靠我司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最终赢得国家商评委合议组对我方复审理由的支持,本案复审获胜。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  

 

      2010年01月25日国家商评委下达了《关于第5343842号“长兴岛CHANGXING IS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0]第02685号文件,“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至此,由我司代理的“长兴岛CHANGXING IS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核准注册终结。新商政为委托人赢得了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