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大连盐化集团“海湾HAIWAN”驳回商标复审案获胜

2022-07-07

新商政代理“海湾HAIWAN”驳回商标复审案

得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是家以海盐生产为主、集海盐深加工、盐化工生产、盐田资源综合利用、房地产开发于一体的国有盐业大型企业,委托人为了区别于其他竞争者,保护自有品牌“海湾HAIWAN”,增强市场竞争力,防范他人的抄袭、模仿保护自己的客户群体,于2012年09月申请了“海湾HAIWAN”商标在“调味品”等商品上的注册。

 

案情回顾:


商标图样
 

 

       2013年09月我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前述第11510611号“海湾HAIWAN”驳回商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接案后我所委派代理人针对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根据《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初审驳回审理通知,我们研究发现国家商标局引证的在先注册的“金海湾及GOLDEN GULF”商标与我方代理的申请“海湾HAIWAN”商标,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关于近似商标的审查标准有出入,经比对、分析、论证,我们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靠我司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最终赢得国家商评委合议组对我方复审理由的支持,本案复审获胜。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  

 

       2014年05月13日国家商评委下达了《关于第11510611号“海湾HAIW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4]第054712号文件,“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至此,由我司代理的“海湾HAIWAN”商标驳回复审案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核准注册终结,新商政为委托人赢得了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