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三叶”驳回商标复审案获胜

2022-07-07

新商政代理“三叶”驳回商标复审案得到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张永鹏(下称:委托人),多年来一直在大连经营蛋糕店,经过多年的客户积累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品牌效应,为了区别于其他蛋糕店和保护自己品牌,委托人于2006年09月将其蛋糕店的名字“三叶”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申请了商标注册。

 

案情回顾:

    


商标图样


 

       2010年01月我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前述第5628659号“三叶”驳回商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接案后我所委派代理人针对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根据《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初审驳回审理通知,我们研究发现国家商标局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三叶香”已经被部分驳回仅核准了一个商品项目“冰淇淋”,该项目与委托人申请的商品项目将不再抵触,但是“三叶香”商标的部分驳回结论尚未最终确定,于是我司代理人通过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商标补充证据材料等可行的手段将商标复审时间拖到了“三叶香”商标部分驳回结论的确定日期之后,成功的消除了《商标驳回通知书》中所依据的理由客体。最终依靠我司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国家商评委合议组对我方复审理由的支持,本案复审获胜。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  

 

       2010年12月13日国家商评委下达了《关于第5628659号“三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0]第35551号文件,“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119496号‘三叶香SANYE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标局审查作出部分驳回决定,仅核准了该商标在‘冰淇淋’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冰淇淋’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至此,由我司代理的“三叶”商标驳回复审案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核准注册终结。新商政为委托人赢得了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