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森居木乡SJMX”驳回商标复审案获胜

2022-07-07

新商政代理“森居木乡SJMX”驳回商标复审案

得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戴培森(下称:委托人),多年来在大连生产加工木质家具,经过多年来的客户培养,其品牌“森居木乡SJMX”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为了区别于其他家具品牌和保护自己品牌,委托人于2007年10月将“森居木乡SJMX”在家具、沙发等商品项目上申请了商标注册。

 

案情回顾:

    


 商标图样
 

       2009年09月我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前述第6327280号“森居木乡SJMX”驳回商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接案后我所委派代理人针对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根据《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初审驳回审理通知,我们研究发现国家商标局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JMX”与我方代理的申请商标“森居木乡SJMX”,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关于近似商标的审查标准有出入,经比对、分析、论证,我们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靠我司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最终赢得国家商评委合议组对我方复审理由的支持,本案复审获胜。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  

 

       2010年10月09日国家商评委下达了《关于第6327280号“森居木乡SJM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0]第24300号文件,“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至此,由我司代理的“森居木乡SJMX”商标驳回复审案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核准注册终结。新商政为委托人赢得了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