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图形”(花朵)驳回商标复审案得到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王玉春(下称:委托人),多年来一直在大连经营床上用品生意,经过多年的客户积累其“图形”(花朵)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品牌效应,为了区别于其他品牌的床上用品和保护自己品牌,委托人于2006年03月将“图形”(花朵)在被子、床单等商品上申请了商标注册。
案情回顾:
2009年05月我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前述第5241299号“图形”(花朵)驳回商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接案后我所委派代理人针对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根据《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初审驳回审理通知,我们研究发现国家商标局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华丽雅及图形”(花蕊)与我方代理的申请商标“图形”(花朵),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关于近似商标的审查标准有出入,经比对、分析、论证,我们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靠我司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最终赢得国家商评委合议组对我方复审理由的支持,本案复审获胜。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
2009年10月19日国家商评委下达了《关于第52412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09]第26749号文件, “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至此,由我司代理的“图形”(花朵)商标驳回复审案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核准注册终结。新商政为委托人赢得了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