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一丸”驳回商标复审案得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一丸自然美健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是日本一家老牌的保健品、药品生产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了自己的独特产品和品牌效应,进入中国市场后鉴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委托人为了区别于其他竞争者同时也为了防范他人的抄袭、模仿保护自己的客户群体,于2009年07月申请了“一丸”商标在人用药、补药等商品上的注册。
案情回顾:
2010年06月我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前述第7524425号“一丸”驳回商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接案后我所委派代理人针对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根据《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初审驳回审理通知,我们研究发现国家商标局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1及图形”、“一及图形”与我方代理的申请商标“一丸”,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关于近似商标的审查标准有出入,经比对、分析、论证,我们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靠我司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最终赢得国家商评委合议组对我方复审理由的支持,本案复审获胜。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
2011年11月03日国家商评委下达了《关于第7524425号“一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1]第27168号文件,“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至此,由我司代理的“一丸”商标驳回复审案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核准注册终结。新商政为委托人赢得了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