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锦程国际物流集团“锦程”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案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2022-07-22

新商政代理锦程国际物流集团“锦程”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案

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商标图样

委托背景:

 

       委托人李东军(下称:被申请人)系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0年,是我国物流行业规模最大、最优秀民营企业,经营业绩始终在全国同行业首位。

 

       2006年4月26日,在我所主办的“第二届大连知识产权论坛”上,我所与锦程国际达成顾问合作意向,2006年8月开始签订委托顾问协议,我所顾问项目组深入顾问单位调研,根据企业切实需要规划亟待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在商标相关领域的七个类别包括国内、国际 14个国家,以及软件著作权等领域分别注册、登记进行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

 

       2012年08月被申请人收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商标争议答辩通知》,该通知称北京时代锦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对他名下的第4691716号“锦程”商标提出了商标争议申请,申请中认为“锦程”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锦程”系被申请人抢注获得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商号权,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请求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本案争议商标“锦程”。

 

       在接到被申请人的咨询后,我司深入了解对方提出的争议理由及证据,并分析认为其理由和证据存在成立的可能,需要积极答辩阐述我方的理由和证据,同时针对对方出现的失误进行有力反驳。

 

       被申请人采纳了我司的建议,进行了商标争议答辩程序。

 

国家商标评审委审理裁定

 

       2013年11月25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达了《关于第4691716号“锦程”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13]第116826号,审理裁定结论如下:“……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商标争议申请人所提出的争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针对对方的弱点予以有力的反驳和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