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头牌”驳回商标复审案得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陈英俊(下称:委托人)系大连头牌食品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兼董事长,该企业是大连老字号的水果、水产罐头加工生产企业。公司占地面积4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3812平方米,企业投资4300万余元,拥有食品专业技术人员数十名,优秀的生产熟练员工近500名,技术力量雄厚,拥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公司产品已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旗下拥有“头牌”系列多个种类的水果、水产罐头产品,供应全国多个商超、农贸市场。
案情回顾:
2008年11月,我司接受陈英俊董事长的委托代理第5359996号“头牌”驳回商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申请复审。接案后我所成立专案项目组针对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根据《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初审驳回审理通知,我们研究发现国家商标局做出商标驳回结论适用的法律条文错误,经比对、分析、论证,我们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靠我司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最终赢得国家商评委合议组对我方复审理由的支持,本案复审获胜。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决定:
2009年06月08日国家商评委《关于第5359996号“头牌”商标驳回复审本决定书》商评字{2009}第15224号文件通知“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至此,由新商政代理的“头牌”商标驳回复审案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定核准注册终结。新商政为委托人赢得了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