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宁新商政代理第5215982号“ 金味”商标异议答辩案得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金百味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8月,是以金百味食品有限公司为主体,辅以金百味面业有限公司、金柏德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辽宁省金百味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金天然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而形成的规模化集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海产品、肉类食品、罐头食品、休闲食品的加工与销售;面食品自营出口;承揽包装物料的制造及彩色印刷等。旗下的品牌拥有一系列的食品商品,已经在各大商超和专卖店热销多年,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均是极高。在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该公司具有非常敏锐保护意识,公司始建伊始就对即将面世的品牌申请了商标保护。
案情回顾:
2006年03月16日,申请人委托我司为其代理“”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尼斯分类第35类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码:5215982)并于商标初审公告第1193期进行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异议人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 ”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 “金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及时向我司进行了详细的咨询,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分析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非常牵强,相关证据也不足,申请人可以不进行答辩程序,从而减少不比较的开支,故建议申请人不进行答辩程序。
申请人采用了我司的建议,在异议答辩期限内未进行商标异议答辩。2011年12月15日商标局下达了(2011)商标异字第51590号《“金味”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裁定“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金味’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金味’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5215982号‘金味’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至此,申请人大连金百味集团有限公司最终获得了“ ”商标的注册成功。
本案的经典之处在于代理人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的判断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有效,恰到好处地适用法律法规,既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又为委托人节省了非必要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