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辽渔集团第19421441号“辽渔码头1945”商标异议申请案获胜
新商政代理第19421441号第31类“辽渔码头1945”商标异议申请案得到商标局的支持审定获胜
委托背景:
委托人辽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系全国知名水产品捕捞、加工、销售企业,是大连老字号的国有龙头企业。集团公司坐落于辽东半岛大连湾畔,1945年组建成立,是省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特大型渔业联合企业。企业资产总值达63.5亿元,员工近万人,设有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中外合资公司30余家,海陆域总面积340万平方米,目前已形成集海洋捕捞、港口航运、水产品交易、水产品加工、冷藏、国内外营销、船舶修造、地产开发、物资供应等多产业多元化的经营格局,成为国内同行业最具综合规模优势、产业链条最为完整的现代化渔业基地。旗下拥有“远洋”、“辽渔”等系列多个种类的水产产品,其中“远洋”还是中国驰名商标。
案情回顾:
辽渔集团是我所签署全年知识产权服务协议的固定合作单位,2017年11月我所在做例行商标监测服务工作时发现“大连辽渔码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的第31类第19421441号“辽渔码头1945”商标进入了商标初审公告期,我所敏感的意识到如果“辽渔码头1945”通过公告期并注册成功,将会对“辽渔集团”旗下知名品牌“辽渔”商标形成非常大的冲击,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而且经过我们核查,“大连辽渔码头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与其系争商标中体现的“1945”字样完全不符,以此我们基本可以判断出“辽渔码头1945”中使用“1945”字样是为了让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成立于1945年的辽渔集团品牌,“辽渔码头”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一种傍“辽渔”名牌的恶意行为,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我所立即启动针对辽渔集团商标保护预案,与辽渔集团的相关领导取得联系,并成立专案组赴辽渔集团总部参与会议,详细报告了具体情况与应对方案策略,最终辽渔集团领导层认为我们的应对方案适当,有非常高的成功率能将李鬼商标-“辽渔码头1945”打掉,因此委托我所全权处理相关商标取证、异议申请事宜。
我所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靠我司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向商标局提交了大量有效证据证明及相关商标异议申请文书,对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做了全面阐述来证明商标局予以核准“辽渔码头1945”初审公告的行为是错误的,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最终我们说服了商标局,赢得国家商标局对我方异议申请理由的支持,本案异议申请获胜。
国家商标局审理决定: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辽渔”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9421441号“辽渔码头1945”商标不予注册。
至此,我所圆满的完成了委托人委托的商标异议申请案事项,成功的保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阻止了打擦边球傍名牌的恶意行为。
下附:《第19421441号“辽渔码头1945”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原件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