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政代理环岛集团“环岛海洋蓝”商标异议申请案获胜

第22377149号“环岛海洋蓝”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

第22377149号“环岛海洋蓝”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
委托背景:
委托人大连环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系辽宁省知名的海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大连环岛食品集团始创于1999年,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集海珍品、山珍品、深海养殖、生产加工、国内国外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食品综合加工型集团公司。大连环岛食品集团包括大连环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渔大叔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大连环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大连世纪环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集团以蓝色海洋资源和绿色健康营养食品为开发目标,主要推出产品包括:海珍品系列、海洋休闲品系列、海洋冷冻品系列、山珍品系列、健康品系列等几十种品类的产品。旗下拥有“环岛”、“渔大叔”等系列品牌多个种类的海产产品。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基本信息
环岛集团是我所签署全年知识产权服务协议的固定合作单位,2017年11月,我所在做例行商标监测服务工作时发现“鞍山海洋蓝养生堂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9类22377149号“环岛海洋蓝”商标进入了商标初审公告期,我所敏感的意识到如果“环岛海洋蓝”商标通过初审公告期并注册成功,将会对环岛集团旗下的商标“环岛”形成非常大的冲击,会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容易让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而且我们还认为“环岛海洋蓝”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一种傍名牌的恶意行为,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我所立即启动针对环岛集团商标的保护预案,与环岛集团的相关领导取得了联系,并成立专案组赴环岛集团参与该事件的处理会议,详细的报告了具体情况与应对方案策略,最终环岛集团领导层认可了我们的应对方案,因此委托我所全权处理相关商标取证、异议申请事宜。
我所依据《商标法》、《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靠我司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向商标局提交了大量有效的观点支撑证据及相关商标异议申请文书,对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做了全面阐述来证明商标局予以核准“环岛海洋蓝”商标注册初审公告的行为是错误的,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最终我们说服了商标局,赢得国家商标局对我方异议申请理由的支持,本异议申请案获胜。
国家商标局审理决定: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环岛”,含义上为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377149号“环岛海洋蓝”商标不予注册。
至此,我所圆满的完成了委托人委托的商标异议申请案事项,成功的保护了委托人的商标权利,阻止了打擦边球傍名牌的恶意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