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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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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服务:
1、准备阶段,一名一对一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为商标行政诉讼原告提供商标行政诉讼评估服务、商标行政诉讼证据搜集整理服务、商标行政诉讼诉状撰写服务。
2、立案阶段,一名一对一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专职到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商标行政诉讼立案工作。
3、庭审阶段,一名一对一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专职到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商标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工作,及时向商标行政诉讼原告反馈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信息。
4、裁判阶段,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判书为商标行政诉讼原告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建议。
5、上诉阶段,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判书向商标行政诉讼原告提供是否进行上述的评估,并根据商标行政诉讼原告的意愿决定是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下一阶段的上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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