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涉外商标注册
详细介绍

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服务大连商标注册行业19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巴黎公约涉外商标注册服务。


       境外商标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需要商标权保护的国家提出单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即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申请(简称马德里协议体系涉外商标注册),这两种途径各有利弊。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该公约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截止到2022年5月31日,该公约缔约方总数已经达到177个国家,已经包含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需要明确的是境外商标注册不存在所谓的“全球注册”的说法,即没有一种途径可以使一件商标通过一次注册就在全球所有国家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想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让自己的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唯一的途径就是在该国或该地区获得商标权利即在该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

一、境外商标保护之巴黎公约涉外商标注册的优点:


1、申请注册起点低,商标申请人无需在本国国内拥有已经申请或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基础商标;


2、因巴黎公约途径属于单一国家注册模式,所以各国家的商标注册审查独立进行,进而体现为审查时间需时较少;


3、因无需拥有基础商标,所以商标注册的保护范围无限制,可以任意选择商标类别进行注册保护;


4、通过相关国家机关审查后,能够获得相应的《商标注册证书》文件;(外经贸局补贴需要)


5、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较为自由灵活。


6、相比马德里协议体系的涉外商标注册,巴黎公约涉外商标注册的适用成员国众多。


二、境外商标保护之巴黎公约涉外商标注册的缺点:


1、相对比马德里国际协议的涉外商标注册途径,巴黎公约涉外商标注册的费用较高;


2、部分国家或地区需要其驻华使馆的公证和认证;


3、必须委托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否则该国家或地区的商标审查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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